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4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被 告 陳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