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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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甲○○○雖仍設籍於臺南市
○○區○○街○○號,並未遷移,但實際已不居住該處,現行
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拒絕受領文書或其他情形,
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
之通知之適用。經查,聲請人雖提出寄送予相對人之存證信
函及信封,主張相對人因遷移不明致該存證信函遭退回云云
,惟觀諸該遭郵局退回之信封,其上蓋有「招領」、「已催
領」之戳章,而退回理由一欄則全未勾選,則本件聲請人寄
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既無證據證明係因「查無此人」或「遷
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自難認相對人確有如聲請人主張之
遷移不明情事。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住居所不
明,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余吉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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