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40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40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7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6年5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二)、上期未收利息295元。(三)
、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
述本金債權自96年4月17日起至96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計5248元(按契約書第3條)。⑵、
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6年
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
契約書第7條)。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
覽表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