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翰穎盧勇政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暨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函業於99年9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就附件㈠㈡等應補正之事項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更生之要件,自難認聲請人已依本院上開裁定予以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件:
㈠、請聲請人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釋明就業及收入狀況:⒈請聲請人陳報民國95年、96年間任職於何公司?並請釋明離
職原因為何(非自願性失業,抑或自行辭職,非自願離職者,應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自該公司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其金額多少?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96年離職日止之薪資條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因職災受傷,請釋明是否領取傷殘給付、任職公司發
給之慰問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聲請人釋明是否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子女 盧柏翔盧啟航
盧幸暄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性保險,並釋明上開人等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於聲請狀陳稱「母親收入(工作不固定)8,000元/月
」,請釋明聲請人母親係於何公司或何機構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另聲請人母親既受聲請人扶養,然未與聲請人同戶,請說明原因為何?⒌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母親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㈡、請聲請人逕與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洽商,並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提供債務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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