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1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范憶琴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0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783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5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泛稱法官判決有先入為主之偏頗觀念云云,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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