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