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6月確定,後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5354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
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