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宏景 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誌軍智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99年6月3日起)。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