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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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9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吳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2樓」,有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並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0年
8月30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爰依
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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