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霽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霽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霽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7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66號│偵字第173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實││1071號│156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8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1071號│1560號││決├────┼─────────┼─────────┤││判決確定│102年7月15日│102年9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614號│字第98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