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3號抗告人 尤筱琪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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