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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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廷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廷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廷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5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前曾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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