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4號原告 陳秀美 被告連中文
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元【計算式:遭占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元)616×1,000=6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