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68號原告 趙金河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原住民關懷促進協會沈春美 、林雅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起訴狀內雖陳述請求賠償生活補助金,亦未表明賠償金額為何?則原告上開起訴狀既有「訴之聲明」等未盡疑義,致法院無從知悉訴訟標的為何,並據以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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