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81號原告 吳政謙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表1分配次序27、表3分配次序19、表4分配次序17之部分,被告分別所受分配之比率、金額、不足額應更正為零,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0,842元(計算式:3,911,582+5,710,137+1,969,123=11,590,8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
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千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