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72號原告 謝文能 被告 謝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4,2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5,
8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99㎡=57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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