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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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受刑人李振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新台幣5萬元││├────────┼──────────┼──────────┼──────────┤│犯罪日期│96年6月間某日至96年│96年10月某日至96年12││││12月16日│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09號、2299號│1309號、22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11│100.07.1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69││││││號│││決├──────┼──────────┼──────────┼──────────┤││確定日期│100.03.29│100.09.22││├─┴──────┼──────────┼──────────┼──────────┤││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10114號│第1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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