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崇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崇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崇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之罪依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13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視為尚未執畢,而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未執行完畢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崇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3月│├────────┼──────────┼──────────┼──────────┤│犯罪日期│98.12.14│99.9.7│99.7.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01號│第1499號│499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889號│99年度易字第12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4│100.1.3│100.7.26│├─┼──────┼──────────┼──────────┼──────────┤│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889號│99年度易字第12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9│100.1.3│100.8.15│├─┴──────┼──────────┼──────────┼──────────┤│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3413號│第438號│第2579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7年)│└────────┴──────────┴──────────┴──────────┘附表:受刑人張崇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8.4│99.9.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991號│499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7.26│100.7.2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8.15│100.8.15││├─┴──────┼──────────┼──────────┼──────────┤│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79號(編號3至5定│第2579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7年)│應執行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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