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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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抗告人 黎秀珠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
相對人 范超群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月4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