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抗告人 黎秀珠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

相對人 范超群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月4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玗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