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8號原告 王啟瑞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林淵淙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朱弘哲 簡智伸
參加人 邱愛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愛涼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市東區區公所○○○區○○段OOOO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未刈除,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8年7月8日函文原告,限期於文到7日內改善;本市東區區公所於108年7月29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遂以原告違反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事實明確,依同法第9條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限期108年9月24日前完成改善(108年9月5日環清廢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原告不服上開裁處書,提起訴願,遭臺南市政府108年11月26日府法濟字第OOOOOOOOOO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訴訟之結果,如原告勝訴,第三人邱愛涼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依職權命邱愛涼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