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榮坤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所示之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家屬,應補充「 王進強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原判決附表二所指之本院108年度南司調字第423號調解筆錄,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家屬尚有「王進強」,然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所示之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家屬部分漏載「王進強」,上開漏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