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王永華 被告 熊萬鵬
吳孝育 高元忠 王紹軍 金樹民 沈錦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臺中市福聯新城丁社區民國108年1月5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案,原告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故原告以組成管理委員會之自然人管理委員為被告,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誤,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則依上揭規定,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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