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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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 馮輝龍 關係人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輝龍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馮輝龍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本票二紙予聲請人,到期日均為109年5月29日,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僅獲支付部分款項,餘款尚有31,449,522元未獲付款,迄今相對人及關係人仍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及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9月7日新院嶽民政109司拍186字第02982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9年9月10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