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3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隆愛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香君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1,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原告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