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37號原告 蘇明芳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被告 蘇郭鳳琴
蘇文政 蘇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遷讓並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102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0萬6,7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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