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445號
原   告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
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1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1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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