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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