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郭兆 玄代理人 郭家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催字第6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達貿易有限公司 詹謹上海銀行桃園分行│110年1月30日│116,925元│YA0八五九八五│郭兆││1│檥││││九│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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