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楊東榮 被告 吳田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劉思吟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