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巳○○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辰○○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卯○○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民國101年4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各1紙,而該等保單解約後均無可領回之金額,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日(102)三法字第00010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9日國壽字第102010990號函在卷可佐。此外,查無債務人有其他之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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