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 周家弘 上列債權人周家弘因與債務人 吳本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 周家弘 上列債權人周家弘因與債務人 吳本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