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聲請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鄉○○村○○○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爰依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40號裁定影本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證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