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85號原告 吳婷婷 訴訟代理人 許宇明 被告 李雅鳳 上列被告李雅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