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裕淵 被告 張子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被告張子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