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 鄒賢仁 被告 黃瑞宏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58,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