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陳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有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8,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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