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借款約定中,約定第四個月之後之借款利率為11.9%,然本件主張之利率計算為15%,已逾約款所定利率,請聲請人釋明本件得依15%利率計算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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