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債權人 陳玟璇 債務人 翁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未載明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故聲請狀所示未載到期日之29紙本票,於本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利息:
┌────┬───┬─────┬────┬──────┐│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利息計算方式││(新台幣)││(民國年/│日│││││月/日)│││├────┼───┼─────┼────┼──────┤│100000元│翁有寶│95年12月5│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日│止│之利息│├────┼───┼─────┼────┼──────┤│100000元│翁有寶│96年1月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止│之利息│├────┼───┼─────┼────┼──────┤│100000元│翁有寶│96年2月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止│之利息│├────┼───┼─────┼────┼──────┤│100000元│翁有寶│96年3月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止│之利息│├────┼───┼─────┼────┼──────┤│100000元│翁有寶│96年4月15│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日│止│之利息│├────┼───┼─────┼────┼──────┤│100000元│翁有寶│96年5月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止│之利息│├────┼───┼─────┼────┼──────┤│110000元│翁有寶│96年6月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止│之利息│├────┼───┼─────┼────┼──────┤│748000元│翁有寶│100年11月2│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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