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玟璇 上列聲請人與 翁有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