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孟修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2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89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二關於「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二關於「第二級毒品」之記載係「第三級毒品」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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