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祥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89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博祥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至24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博祥與 林彩月 (所涉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業經本院以10
2年度簡字第137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及一名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3月間某日起,由該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女子擔任上游組頭,黃博祥為中盤組頭,黃博祥並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之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黃博祥使用傳真機1具(電話號碼為00-0000000號,惟自102年1月
6日以後改為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供包括林彩月(自101年初某日起至102年1月6日林彩月為警查獲時止)在內之數個下游簽注站組頭,回報匯集不特定賭客之簽賭,其賭博方式為以簽選「台號」、「特尾」、「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對賭,賭客得任意簽選號碼組合,「台號」號碼由00至99號,「特尾」號碼由000至999號,「二星」、「三星」、「四星」則由00至49號,林彩月等下游簽注站組頭收取每支簽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並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於每週2、4、6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簽中「二星」、「三星」、「四星」者,每支分別可得5,700元、57,000元、750,000元之賭金,簽中「台號」、「特尾」者,則可依倍數表賠率賠注。林彩月自每支簽注金中抽取5元至9元不等之金額後,將簽注金餘款及簽注牌支交予黃博祥,黃博祥再自林彩月及其他數個下游簽注站組頭轉交之簽注金從中抽取每支0.2元至0.3元之金額後,將簽注金餘款及簽注牌支交予擔任上游組頭之不詳成年女子,賭客若未簽中者,簽注金即歸擔任上游組頭之該不詳女子所有。黃博祥每期接受約400,000元至500,000元之簽注金。
嗣員警於102年1月6日17時10分許,在林彩月位於高雄市○○區○○街○○○號2樓之租屋處查獲簽注站,並扣得附表一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林彩月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再循線於102年2月21日17時20分許、18時2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博祥位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之居所、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編號10至24所示黃博祥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黃博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名稱: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現場照片20張(見警一卷第22至26頁、29至33頁、35至44頁)。
㈡、證人林彩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而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網際網路或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㈡、被告長期提供其住處予特定人以傳真方式簽賭,而聚集眾人之錢財,自每支簽注金中抽取0.2至0.3元之金額後轉給擔任上游組頭之不詳成年女子,由該上游組頭依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之得喪而與簽注者對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就前揭賭博、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犯行與擔任組頭之不詳成年女子、擔任下游簽注站組頭之林彩月(自101年初某日起至102年1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及其餘數個下游簽注站組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自99年3月間某日起至102年2月21日17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予不特定之人簽賭六合彩下注,並於抽成後將牌支及簽注金轉予上游組頭與之對賭,而藉此牟利,其時間、場所係屬密接,故被告上開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既均於密切之時間、空間實施,並侵害同一種類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起訴書認應成立集合犯一罪,尚有未合。另被告所犯上開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藉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牟取不法利益,從而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經營賭場規模、期間,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簽賭單、空白簽單等物,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參照);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24所示之傳真機等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簽注金32,500元則係被告本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得,應分別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又附表一所示之物雖未扣於本案,而均係共同正犯林彩月另案扣得之物,其中編號1至4所示物品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編號5至8所示物品則係林彩月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亦應分別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本件犯行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至29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扣案地點│所有權人│用途│├──┼───────┼───────┼────┼──────────┤│1│六合彩簽單35本│高雄市三民區瀋│林彩月│當場賭博之器具。││││陽街143號2樓│││├──┼───────┼───────┼────┼──────────┤│2│六合彩空白簽單│同上│林彩月│當場賭博之器具。│││40本││││││││││├──┼───────┼───────┼────┼──────────┤│3│簽注號碼組數對│同上│林彩月│當場賭博之器具。│││照表6張││││││││││├──┼───────┼───────┼────┼──────────┤│4│中獎一覽表5張│同上│林彩月│當場賭博之器具。│││││││││││││├──┼───────┼───────┼────┼──────────┤│5│帳冊2本│同上│林彩月│林彩月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6│資金匯款簿1本│同上│林彩月│林彩月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7│傳真機2台│同上│林彩月│林彩月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8│手機1支(序號│同上│林彩月│林彩月經營六合彩賭博│││:000000000000│││使用。│││411,含門號09││││││00000000號之SI││││││M卡1張)││││└──┴───────┴───────┴────┴──────────┘◎、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扣案地點│所有權人│用途│├──┼───────┼───────┼────┼──────────┤│1│六合彩傳真簽賭│高雄市鳥松區本│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單1張│館路116號│││├──┼───────┼───────┼────┼──────────┤│2│空白簽單2本│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3│六合彩總支數速│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查表1批││││├──┼───────┼───────┼────┼──────────┤│4│六合彩簽注收款│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帳單11張││││├──┼───────┼───────┼────┼──────────┤│5│六合彩開獎號碼│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單1張││││├──┼───────┼───────┼────┼──────────┤│6│簽注號碼組數對│高雄市左營區重│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照表11張│仁路52號8樓之1│││├──┼───────┼───────┼────┼──────────┤│7│ 柱仔 腳簽注價碼│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表4張││││├──┼───────┼───────┼────┼──────────┤│8│中獎倍數變更傳│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真通知9張││││├──┼───────┼───────┼────┼──────────┤│9│百號倍數表3張│同上│黃博祥│當場賭博之器具。│├──┼───────┼───────┼────┼──────────┤│10│傳真機1台│高雄市鳥松區本│黃博祥│已損壞,損壞之前供黃││││館路116號││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11│帳本1張│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12│匯款單1張│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13│簽注金32,500元│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所得。│├──┼───────┼───────┼────┼──────────┤│14│黃博祥合作金庫│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存款簿1本│││使用(供柱子腳匯之用││││││)。│├──┼───────┼───────┼────┼──────────┤│15│行動電話1支(│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含門號00000000│││使用。│││65之SIM卡1張││││││)││││├──┼───────┼───────┼────┼──────────┤│16│電話聯絡單2張│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17│計算機4台│高雄市左營區重│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仁路52號8樓之1││使用。│├──┼───────┼───────┼────┼──────────┤│18│錄音機2台│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19│六合彩開獎日程│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表2張│││使用。│├──┼───────┼───────┼────┼──────────┤│20│聯絡電話號碼10│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張│││使用。│├──┼───────┼───────┼────┼──────────┤│21│六合彩印章12枚│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22│店名印章7枚│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23│店名貼紙27包│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24│傳真機7台│同上│黃博祥│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25│聯絡簿1本│高雄市鳥松區本│黃博祥│黃博祥聯絡親友使用,││││館路116號││與經營六合彩賭博無關││││││。│├──┼───────┼───────┼────┼──────────┤│26│傳真機2台│同上│ 黃瀚 鋒、│與經營六合彩賭博無關│││││ 黃橋楠 │。│├──┼───────┼───────┼────┼──────────┤│27│現金180,000元│同上│黃橋楠│黃橋楠讓度烤鴨店所得││││││款項,與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無關。│├──┼───────┼───────┼────┼──────────┤│28│電話1具│同上│ 黃瀚鋒 │與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無關。│├──┼───────┼───────┼────┼──────────┤│29│ 洪瑞蓉 合作金庫│同上│洪瑞蓉、│黃博祥經營六合彩賭博│││存款簿2本││黃瀚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