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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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223號聲請人 蔡榮寬 (即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4日就任為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75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102年9月4日止(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7號裁定),茲因公司若干現務未能了結,致無法於法定
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年9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3年3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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