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玉珍選任辯護人周俊源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
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田玉珍係 洪國川 之配偶,二人原同住在高雄市○○區○○街○○號,後田玉珍因故離家他往,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洪國川交付洪國川所保管之房地所有權狀未果,洪國川乃憤而更換住家大門全部門鎖,並拒讓田玉珍進入屋內。民國102年5月間,田玉珍一再聯繫洪國川未果後,竟於
102年5月21日下午某時許,委請不知情之鎖匠 邱啟隆 打開洪國川住家大門後,未經許可擅自闖入洪國川住家,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屋內洪國川所有之黃金戒指1只、約1錢重之金元寶1個與現金新臺幣6,000元。嗣經洪國川之子 洪英晉 返家察覺異狀,洪國川經通知返家後清點財物而發覺上情等情,因認被告田玉珍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田玉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及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因告訴人洪國川與被告間為配偶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竊盜罪嫌部分,係屬配偶間犯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需告訴乃論。又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原諒被告,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