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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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莊正興 被上訴人 莊莉雅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法扶會委任)上開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陪席法官張健河曾擔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否准上訴人就本件法律扶助之聲請,依該會審查委員及覆議委員迴避注意要點第5點之規定,應迴避本件之審理,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