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裕民 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簡裕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就本案犯罪手法、被告人身自由拘束及國家追訴犯罪之法益相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嗣裁定自112年3月23日、同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翻異前供,否認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而前開犯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畏重罪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誘因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2年7月23日、同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於112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就被訴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雖一改先前否認之態度,當庭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然衡酌其歷次於審理中接受訊問時所述情節並非一致,可知其對於自身觸犯刑事罪責有所逃避,且已見宣判刑度非輕,畏罪逃亡而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必然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保全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聲請意旨雖稱因父親大腸癌末期,想回家探望等語,惟此部分未見被告提出證明,恕難予以審酌。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