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王建智
王江山 王淑慧 王秋菊 王淑真 共同 倪映驊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烱南 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8,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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