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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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9月4日確定,並於民國85年8月
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徒刑後,再由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並與其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執行期滿前假釋,復其假釋嗣經撤銷後之殘刑2年9月4日接續執行後,於96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4日,有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育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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