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