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揚善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0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含袋重零點貳捌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檢體量微無法秤其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揚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含袋重0.2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檢體量微無法秤其淨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陳揚善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573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0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至於扣案殘渣袋1個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10月22日 高市凱 醫驗第213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101營毒偵202卷第18頁)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殘渣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