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95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985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395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施│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55%│││6395元│ 穆蕙 │月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施│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95元│穆蕙│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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